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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市售「裝扮玩具」檢測結果
【 2019-01-14 】

裝扮玩具提供大部分兒童在節慶、生日、活動等場合使用,裝扮種類及方式包羅萬象(如:角色裝扮衣飾、假鬍、面具、紋身貼紙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為關心兒童健康安全及瞭解市售裝扮玩具品質,10710月於文具店、玩具店、量販店及零售商店等地,隨機購買20件樣品進行「品質項目」檢測及「標示查核」,檢測結果發現品質項目之「塑化劑含量」計1件不符合規定、「商品檢驗標識」計1件不符合規定、「中文標示」計4件不符合規定。

檢測標準

標準檢驗局表示,本次裝扮玩具係依據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系列國家標準檢測「物理性(包括如小物件、危害尖端、危害邊緣及包裝塑膠膜之安全性等) 」、「耐燃性」、「電驅動性」及「化學性(包含8種重金屬含量【鉛、鎘、汞、鉻、砷、錫、銻、鋇】、甲醯胺、8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塑化劑【DEPDMPDEHPDBPBBPDINPDIDPDNOP】及其混合物含量總和等),另依據前述標準及商品檢驗法查核「商品檢驗標識」與「中文標示」。

品質項目檢測不合規定之情況

此次查驗品質項目中,有1件產品的化學性「8種塑化劑及其混合物含量」超標,DBP16.64%DEHP0.14%,總合:16.78%超過國家標準0.1%限量值規定,為進口自大陸的兒童玩具產品。

不符合規定後續處置事項

標準檢驗局說明,本次檢測不符合規定者處置如下:

一、「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計1件(項次4):依「商品檢驗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二、「商品檢驗標識」不符合規定計1件(項次5):倘經查證逃避檢驗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第1 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以上200萬以下罰鍰。 

三、「中文標示」不符合規定計4件(項次57912):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標準檢驗局指出,「裝扮玩具」已列屬應施檢驗玩具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資料來源:節錄自標準檢驗局官網/焦點消息/即時新聞2019.01.08

詳全文:https://www.bsmi.gov.tw/wSite/ct?xItem=82434&ctNode=8321&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