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美國301條款產證管理
美中貿易戰升級,許多新的貿易保護措施和規定應運而生,也讓許多產業都受到波及,為避免廠商在出口美國海關時發生貿易糾紛或觸犯違規轉運貿易,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2018年12月12日舉辦「因應美國301條款產證管理」說明會。由貿易局貿易服務組 黃瀞萱組長主講以下內容:
前言
1. 申請產證的目的:證明產品的「原產地」在哪裡。
2. 產品進口會涉及關稅,關係到產品原產地是否適用進口國的「關稅減免」或「貿易管制措施」等不同的稅則標準。
3. 目前廠商大都是因為被出口國的進口商要求,才來申請。美國官方目前並沒有要求進口廠商提供產證。
4. 進口產品的原產地是由「進口國的海關」來認定。以美國301條款為例,它的課稅對象是「原產地為中國大陸的產品」,當美國海關針對從臺灣進口的產品去判定原產地,如果被認定原產地是中國大陸,可能就要針對301條款的稅則課徵10-25%的稅,如果認定原產地為臺灣,當然就不需要。廠商若有產品出口到美國,有必要了解美國對原產地認定的原則及相關規定為何。
一、國際上原產地認定通則
(一) 依可否適用關稅減免,分成2類:
1. 優惠性:判定進口產品原產地國是否適用優惠關稅措施,例如:自由貿易協定(FTA)、普遍性優惠關稅措施(GSP)。
2. 非優惠性:判定產品是否遭受貿易救濟措施(如反傾銷稅、美國301條款)及禁止進口、產地標示是否正確等。
(二) 原則性規範:
1. 完全取得:農牧產品大多屬於此類。
2. 最終實質轉型:產品原料來自多國(臺灣製造產品大多屬於這一種情況),有三個認定標的,按順序先後為
(1) 稅則的變更。
(2) 附加價值率。
(3) 重要製程。
(三) 進口產品原產地:由進口國認定,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標準和定義。
二、美國的非優惠性原產地規則
(一) 美國對非優惠性進口產品原產地認定:沒有一體適用的標準,由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以個案認定「最終實質轉型」。
(二) 美國CBP對於最終實質轉型的判定:產品加工後是否改變其(1)名稱name、(2)特性character、(3)使用use,以及(4)加工程序複雜程度、(5)附加價值等,以上(1)至(5)由美國CBP全權做「綜合判定」。
(三) 判例舉例:
1. 如果從A國進口蘋果酒至B國,在B國將蘋果酒製造成蘋果西打,名稱雖然改變,但美國會判定「沒有實質轉型」,原產地會判為A國。
2. 如果由臺灣出口太陽能電池到大陸,在大陸組裝成太陽能電池模組,美國會判定「沒有實質轉型」,所以原產地判為臺灣。
3. 自日本進口鏡片,裝在臺灣製造的眼鏡框中,再出口至美國,雖然產品的使用改變了,但沒有實質轉型,原產地會判定為日本。
4. 從國外進口手電筒的原料到臺灣,在臺灣以每支4分鐘的製程組裝成手電筒,因為加工程序不複雜,所以沒有實質轉型,原產地不算是臺灣。
5. 臺灣出口至美國的自行車,各部零件來自多國,美國依「車架」在哪裡製造來判定。
三、美國原產地認定相關資訊
由於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對於非優惠性關稅進口產品的原產地認定,沒有一體適用的標準,也很嚴格,且美國並未要求進口產品提供產地證明,也未必採信由出口國家開立的產證,因此,提供以下美國原產地認定資訊,供廠商做查詢。
出口到美國的產品,也可以利用線上登錄系統向美國CBP申請「原產地及稅則分類預審」(Requirements for Electronic Ruling Requests)。
以下是您可以進一步深入了解相關資訊及申請預審的網站:
◆申請美國原產地及稅則分類預審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CBP) [CBP首頁→Trade→Rulings & Legal Decisions→Ruling Requests] |
預審相關規定說明(線上申請說明)Requirements for Electronic Ruling Requests |
預審申請系統Electronic Ruling (eRuling) Template https://erulings.cbp.gov/wizard/requesterinformation (頁面如下圖) |
美國海關裁決案例線上搜索系統(CROSS) |
↑美國海關預審申請系統頁面
◆美國優惠性原產地認定標準及規定(19 CFR 102)
美國政府出版局(U.S. Government Publiching Office, GPO):
用途說明:因為美國對優惠性原產地的認定標準及規定是最嚴格的,所以非常有參考的價值。
四、我國預防違規轉運作為
(一) 建立貿易監測機制:觀測美增稅清單項目在美中臺貿易消長情形。
(二) 強化進出口管理:加強查驗產地標示、違規者依嚴重性予以警告、罰鍰、停止輸出入或廢止出進口廠商資格。
(三) 強化產證管理。
(四) 廠商支援協助:
1.財政部建立諮詢窗口及提醒機制:
(1) 我國財政部關務署所轄的四個海關(基隆關、台北關、台中關、高雄關)可以提供出口產品的諮詢,依過去的經驗及國際通則,協助廠商在出口前預先判斷可能的產地判定。
(2) 對出口至美國,且屬對中國大陸301調查案課稅清單產品之產證,簽發單位會特別提醒廠商,一定要符合我國「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至第5條」對於原產地的規定。(註:即使產品檢附我國的產證,美國還是會調查,仍有可能判定是非臺灣製造)
2.貿易局建置網頁專區協助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美國301措施專區/美國原產地認定規定相關資訊
五、輸出貨品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認定條件
以下為我國的標準:依產證管理辦法第3-5條,進口和出口適用的標準相同。
(一) 在國內完全取得:大多為農、牧、漁業產品。
(二) 在我國境內完全生產:工業製造、加工產品。
(三) 在我國境內產生最終實質轉型(自外國進口原料,在我國加工製造而產生實質轉型)。
1. 實質轉型--稅則前6碼號列相異(前6碼中,只要有一碼改變就算實質轉型),符合實質轉型之實例如下:
進口外原物料:鋁錠CCC 7601.20.20.11-1
↓
於國內加工製造
↓
出口成品:鋁製輪胎圈CCC 8708.70.20.20.00-0
2. 實質轉型--附加價值率超過35%
3. 實質轉型--重要製程在我國境內:特定貨品符合我國貿易局公告之重要製程。
4. 簡單加工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只要是以下情況之一,都不算實質轉型
(1) 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2) 貨品為銷售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3) 貨品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品與被組合或混合貨品之特性造成重要差異。
(4) 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5) 檢測、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而未改變其性質。
六、結論
1. 美中貿易衝突之際,貿易轉單對我國廠商是個機會。在把握機會的同時,應注意產品須符合美國對原產地認定的規定。
2. 切勿轉運中國大陸製產品且偽報產地為臺灣,規避美國301額外關稅,這可能引起美國對我國產品展開調查,或課徵額外關稅。
3. 歐盟和美國都有所謂「關務詐欺調查」,調查的對象是個別的廠商,他們會針對任何不實的產地標示、數據、資料、陳述、稅則申報等等…做調查,尤其美國海關本身就有調查的權限,若是調查不法屬實,不但要補繳稅,還要罰款,還涉及嚴重的刑罰。若是因為個別廠商的違法,進而導至該國針對我國特定產業做反規避調查,將讓整體產業都受到影響和損失。
4. 保護主義及區域整合興起,原產地認定的規則對進出口廠商來說日益重要。廠商應事先了解、準備,例如平時就要將進/出貨的「物料清表」做得很清楚,萬一面臨到輸出國家的反規避調查,才能快速提出證明。
(全文完)
【資料來源:根據本會參加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2018年12月12日舉辦「因應美國301條款產證管理」說明會會議紀錄所編整。內容由貿易局貿易服務組 黃瀞萱組長主講。】